現行我國司法實務在離婚訴訟上,是否呈現判離導向,是個值得關注的現象。
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全年度判決為例,經統計由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件即高達92件,反觀經法院認為無離婚事由予以駁回的案件則僅有12件,兩者差距超逾7倍之譜。
我們甚至可以說,離婚訴訟在沒有調解成立的情況下進入審判,判離已經成為原則,維持婚姻始為例外。固然,從訴訟的角度來看,一位理想的律師能為當事人妥善規劃訴訟策略,在舉證、辯論中改變法官心證,終致獲得婚姻維持的判決結果。
但之後呢?婚姻作為兩人情感的永久結合關係,是一種繼續狀態,今天離婚失敗的案件,明天蒐集到新事證就可以再合法請求離婚。作為離婚訴訟上防守的一方,除非真正修補婚姻情感,否則終有在離婚訴訟中被突破的一天。
從而處於離婚訴訟的當事人,應認識到婚姻的本質仍為雙方情感的結合,只有藉由情感、關係的積極修復,才能確保婚姻關係的牢不可破。所以除了尋找專業律師提供法律協助外,也需積極導入諮商資源,在關係上緩和對立、修補傷口,始能在訴訟及訴訟之外,均達到實質維繫婚姻的效果。